当前位置:首页 > 双随机一公开
365bet官网投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7-07-1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规章】《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应当设计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施工设计文件报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五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区气象局

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业主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6、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7、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8、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9、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10、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1、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2

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建(构)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检查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气象局

防雷检测企事业单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建(构)物防雷装置业主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

2、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是否正确;防雷装置检测方法是否正确;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能够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明确、全面、正确;

3、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是否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是否限期整改;

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5、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

6、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3

对施放气球资质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第9号令)

第十一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区气象局

升放气球单位、业主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2、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3、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

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等许可文件;

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6、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7、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8、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

9、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后检查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区气象局

升放气球单位、业主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气球;

2、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气球;

3、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等;

4、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5、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

6、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审核后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项目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区气象局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5%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是否存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的;

2、是否存在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

3、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各方未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获取涉及国家秘密气象资料的;

4、是否存在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5
、是否存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6、是否存在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7、是否存在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8、是否存在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9、是否存在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10、是否存在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11、是否存在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电话:025-57212107 传真:025-5721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