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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日期:2015-09-2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2001年11月27日)、《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关于印发《对外合作提供气象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气办发[1993]5号)。
第六条 省气候中心和市、县气象局要依据“关于下发执行《江苏省气象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气发[2005]101号)和“关于下发江苏省气象综合档案室(馆)建设标准的紧急通知”(苏气发[2007]162号)制订档案室(馆)管理细则,加强档案资料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安全和保密。
第九条 提供气象资料服务时(包括对内和对外服务),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所索取气象资料的台站、年代、项目和用途等信息。签订保守秘密协议,保证作为最终用户,不得将获取或再加工(包括用户对这些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的气象资料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否则不予提供。资料服务人员对每一次服务都必须记录在案,主要包括:服务单位、联系人员、提供资料清单、用途和资料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的气象资料(电子数据应将提供的台站、年代、项目和用途等内容写在纸上。)必须加盖有“江苏省气候中心气象资料服务专用章”或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资料服务专用章,提供人签字。费用应按苏省价经字[2003]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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