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动态
关于颁发“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
日期:2015-09-2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规范防雷减灾活动,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提高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素质,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10号令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申请参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考试的,应当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或气象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申请参加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考试的,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或气象等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等条件。
  第十条 [报名审查、准考证核发] 省气象学会具体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向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并将核发准考证花名册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省气象学会可以委托市(设区的市,下同)气象学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工作,报名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及报考人员资料一并上报省气象学会,由省气象学会向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出具考试报名费发票。
  省或市气象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给予审核,对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考试事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社会公布]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气象学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报考方式以及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好对报考人员业务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考前强制培训禁止] 各级气象学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报考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四条 [回避制度] 参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从事与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七条 [成绩通知] 省气象学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工作。在评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在划定合格分数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试人员,并抄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条件时,省气象学会应当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网站上提供考试成绩查询途径。
  第十八条 [资格证申领]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省气象学会办理申领资格证的手续。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前款所称收到考试合格书面通知之日,是指自省气象学会发出书面通知日起满15日推定为应试人员收到通知之日。应试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经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注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 资格证持有人每年应当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在资格证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注册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或学术研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交流研讨业务技术,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经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取消报名资格] 个人自愿申报或单位集体申报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格证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名考试的,二年内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注销所取得的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超越从业范围或滥用防雷产品、技术方案导致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处分] 省气象学会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电话:025-57212107 传真:025-57214140